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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言情 > 穿越 > 买宋 > 第3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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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到了绍兴初(1131年),诸镇大多灭亡,京西诸州沦入金、齐之手。

不过此后四年,岳飞收复襄汉,遂建襄阳府路。

六年,复为京西南路。荆湖,绍兴元年,分“荆湖江南诸州为荆湖东、西路”,置“荆湖东、西路转运司,通掌两路财赋”。

二年,仍分荆湖为南、北路。淮南,三年初,复置淮东、西路安抚使。

而监司几经废复,直至七年始复置淮南转运司。

“诏淮南东、西路各置转运一员,兼提(点)刑狱、(提)举茶盐常平事”。

江南,建炎四年,“合江东、西为江南路”,并“合江南两路转运为都转运使”。

绍兴初复分,“江南东、西路各置转运司”。

绍兴十二年,和议成。东画长淮,西割商秦之半,以散关为界。宋仅有两浙路、淮南东西路、江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京西南路、成都府路、潼川府路、利州路、夔州路、福建路、广南东、西路等15路。

而宋代提点刑狱司路的演变的话。

怎么说呢,其实宋初,各路刑狱公事由转运司负责。

繁多的政务使转运使难以应付,案件积压,刑狱冤滥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此,淳化二年五月,太宗“始命司马(门)员外郎董循等十人分充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公事”,“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敢稽留人狱,久而不决,及以偏辞案谳,情不得实,官吏循情者悉以闻”。

此时的提点刑狱官是转运司委派“纠察刑狱事”的官员,而提点刑狱司则是隶属于转运司的下级机构。

四年(993)十月,太宗以在刑狱方面“未尝有所平反”为由,撤销提点刑狱司,“归其事于转运司”。

景德四年七月,真宗“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而转运使综理一路,“地远无由知”,又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

这次,诸路提刑已成为一路最高司法官员,而提刑司也从转运司里分离出来,与转运司并为路级监司。

此时,转运司所行为至道三年之制,因而,提点刑狱司路亦相应为15路。

天圣六年(1028年)正月,有臣僚认为“置提点刑狱官过为烦扰,无益于事”,于是再次撤销提刑司。

明道二年(1033年)十二月,复虑诸路刑狱“转运司不能一一躬谳问,恐浸至冤滥”,重新设置提点刑狱司。

从此,提点刑狱司的设置遂成定制。

此时转运司所行为天禧之制,因而,全国的提点刑狱司路当为十八路。

皇佑末,改府界为京畿路。

75至和元年三月,始“置提点京畿刑狱官”。

二年十月,罢京畿路,提刑亦同时撤销。

故至和时,全国的提点刑狱司路应为19路。

熙宁时,转运司路推行二十三路之制。

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淮南5路“以所部广远”,均分为两路。

提点刑狱司亦相应地分为二十三路。元丰元年,上述5路提刑司“仍旧分路”,故元丰时,提点刑狱司路仍为熙宁之制未变。

需要指出的是,熙宁七年以后,两浙路两次分为东、西两路。

因而在分路时期,全国的提点刑狱司路应是24路。

元佑元年三月,“诏诸路提点刑狱不分路”。

京东东、西路等10路,复并为15路,则此时复行十八路之制。

二年五月,又以5路“州县阔远,遇有盗贼、刑狱公事,公移稽滞,督捕巡察不

78得专一”复分,仍行熙丰二十三路之制。崇宁时,增设京畿路。宣和五年,“又分淮、浙为西(两)路”。

故而北宋末如不计燕、云两路,提刑司路当为25路。

建炎时,两浙路提刑司似又合为1路,绍兴元年十二月,“诏两浙分东、西路,置提点刑狱”。

故绍兴十二年以后提刑司应为16路之制,即两浙东西路、江东东西路、淮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广南东西路、福建路、京西南路、成都府路、潼川府路、利州路、夔州路。

至于宋代提举常平司路的演变的话。

宋代提举常平司,始设于熙宁二年。

是年九月,遍遣40余名官员分诣府界及十八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以推行新法。

不过受熙丰间路制分合的影响,提举常平司的分路,一如提刑司。

元佑元年闰二月,“诸路提举官并罢”。

哲宗亲政,绍圣元年(1094年),又复置府界及二十三路提举常平等事官。

淮南东、西路可能后来复合,故宣和五年时淮南与两浙路同时被分为东、西两路。

这样,北宋末提举常平司亦应为25路。

“建炎元年,常平职事并归提刑司,钱归行在。

二年,始复置常平官”,然此诏并未施行。绍兴五年,“诏诸路提举常平并入茶盐司,仍以提举茶盐常平等公事为名。内无茶6盐去处,依旧令提刑兼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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