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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言情 > 现言 > 讼情 > 第99章 律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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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李珊被同事这突如其来的愤慨闹地是稀里糊涂的,她在说什么?

“你看哪!看哪呢!手机!手机!”李珊的同事此时也很不满李珊此时蒙圈的眼神和神态!

“哦哦哦,好的好的,我看看!”当李珊话音刚落时,同事就听到了电脑端的内网窗口好像有新消息提示音,于是这位来无影去无踪的同事放下手机就坐着转椅回到了自己的办公位!

“叮!”可是李珊刚要阅读这篇发在官媒上的新闻报道,就看到手里这部属于自己的手机弹窗提示自己有新消息进来!于是李珊秉持着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和作为一名朴实市民的道德情操,也将自己的转椅转去了该名同事的办公位,边向对方递手机边说道:

“那个……好像有微信消息进来…”

“哦,好的,谢谢,我看看”

“行,你先忙,一会儿发我文章链接就好。”律师之间有一个天然的默契就是在对方忙碌的时候,尽可能地不要去打扰对方,如果是公事的话,也一定得是这桩公事和这位忙碌万分的律师有“利益”关系,如果是私事的话,那就赶紧撤吧,还等啥呢?就连行外人都知道律师是按次数或者咨询时长收费的,所以啊,行内人,都非常识趣!

如果要说不就是阅读一篇公众号文章吗?既然对方已经将手机放在你手里了,是不是证明对方的私人消息不用回复的那么及时了呢?

可能在其他行业,耽搁了一两分钟、三五分钟没事,但是还是像常言说的“律师是按时长收费的”那么,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什么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呢?说的就是如果你拥有了某种权利,那么同样的就需要承担某种义务,不能是只享有行使权利的能力,不履行规定的义务!譬如说:一家水果超市想要开业经营,那么只要拿着市场监管局规定的手续就可以去窗口办理营业执照,这对于想自主创业的人来说可谓是一种办不办营业执照的选择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的一项权利,可是权利给你了,那么同时就得承担一定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在消防部门针对门店开展消防排查是配合并一旦查出问题后配合整改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随之而来的后果就包括吊销营业执照!那就是说既然不履行义务,那权利也不用行使了!)

那么根据权利对等原则,作为律师,委托人来咨询时是按照时长收取的咨询费,那么当代理合同签订后,当代理的案件有了进展时,律师所负担的义务就是尽可能超前完成工作任务,譬如说民事诉讼收到判决之后的上诉期是15天,而刑事诉讼收到判决之后的上诉期是10天,法律界有句法律谚语就是专门形容这些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就是说法律依法给予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如果超期未行使则自动作废、过时不候,所以对于案件的最新进展,承办律师一定要在能最快掌握的时间段掌握,因为时间不等人!